簡易自行升降平臺已不屬于特種設備,無需進行備案和報檢。
你看是否符合以下的起重機械定義,符合就是特種設備,不符合就不是:起重機械,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,其范圍規(guī)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.5t的升降機;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(或額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·m的塔式起重機,或生產(chǎn)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/h的裝卸橋),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;層數(shù)大于或者等于2層的機械式停車設備。
詳見:質檢總局關于修訂《特種設備目錄》的公告 2014年第114號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》《特種設備安全監(jiān)察條例》的規(guī)定,質檢總局修訂了《特種設備目錄》,經(jīng)國務院批準,現(xiàn)予以公布施行。同時,《關于公布<特種設備目錄>的通知》(國質檢鍋〔2004〕31號)和《關于增補特種設備目錄的通知》(國質檢特〔2010〕22號)予以廢止。《特種設備目錄》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。特此公告。
國家規(guī)定屬于特種設備。升降平臺是一種多功能起重裝卸機械設備,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、危險性較大的鍋爐、壓力容器(含氣瓶,下同)、壓力管道、電梯、起重機械、客運索道、大型游樂設施和場(廠)內專用機動車輛。其中鍋爐、壓力容器(含氣瓶)、壓力管道為承壓類特種設備;電梯、起重機械、客運索道、大型游樂設施為機電類特種設備。2014年新訂特種設備目錄已取消升降作業(yè)平臺和高空作業(yè)車是牽涉到安全問題。